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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9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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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由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检察院等部门选送,丽水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团伙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

案件简介

年8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开展网络排查,发现某微店销售THOMBROWNE(瑭姆步朗)、CHROMEHEARTS(克罗心)等品牌服饰涉嫌侵权假冒。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经查,当事人朱某某、宋某某夫妇在从事服装经营中发现许多消费者热衷国际大牌,朱某某夫妇以此为“商机”,成立工作室,通过朱某某到海外或国内奢侈品专柜购买大牌服饰或名牌鞋包,再将正品交给为其代工的顾某某、茹某等人复刻生产,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形成以其夫妇为骨干,成员多达20余名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链条。9月17日联合专案组统一行动,抓获该团伙24人,依法扣押侵权服装余件,案值余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THOMBROWNE”“CHROMEHEARTS”“BURBERRY”等三十余个品牌服饰均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年8月14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涉案17人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该案是一起规模制假并利用网红直播带货的典型制售假冒侵权服饰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以消费举报为切入点,发挥“双打办”作用,联合公安成功打掉朱某某团伙集管理、生产、推广、销售为一体的完整链条。该团伙为逃避打击,专门选取年轻消费者热捧的小众品牌进行仿冒,鉴定过程一波三折。案件查处后,对行业震动很大,社会反响强烈。

案例二: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清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案

案件简介

被告人刘某清利用刘某红的身份证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取名“艾莱依品牌店”(另名“男人帮”),用于销售假冒“ERAL”“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的女款羽绒服。年11月至年1月期间,该店网上累计共销售件,金额为人民币.09元,剔除刷单部分,实际销售件,金额为人民币.2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号“ERAL”注册商标和注册号为第号“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均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羽绒服装等,有效期均至年8月13日。

经比对,从刘某清淘宝旺旺号“男人帮”店铺购买的女款羽绒服衣领处的标识“ERAL”与第号“ERAL”注册商标一致,衣服标签上的图文与字母组合的标识“ERAL·艾莱依”与第号“ERAL·艾莱依”的注册商标一致。

年7月31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4日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刘某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是丽水的知名企业,近年来,随着“艾莱依”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假冒“艾莱依”商标或者销售假冒“艾莱依”商标的商品谋取暴利,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清即是通过销售假冒“艾莱依”商标的羽绒服,销售金额较大,不仅赔了钱,还被判了刑。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在信息大爆炸的网络时代,网络营销成为许多人的经商利器,但是网络销售并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在选择销售品牌商品时,要尊重商标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正规授权获取商品,依法依规经营。

案例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KTV音乐电视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为涉案《怕黑》等共计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被告松阳县某歌厅作为KTV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的曲库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得利益,应对点播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现被告在取得曲库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在KTV营业场所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许可使用费和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期间、地理位置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每个包房每年应当向音集协交纳的许可使用费,乘以被诉侵权人的包房数量和侵权年限,加上音集协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的总额,酌定被告按照包房数,以每个包房每年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版权使用费用元(35间*元/间*1.5年=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近年来,音乐电视类作品权利人与KTV行业的侵权纠纷一直持续多发,许可费及未经许可使用该类作品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直是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因此,在KTV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审理的关键。本案系全省首个以包厢数、使用天数为基数确定赔偿标准的涉KTV侵权案件,变更了以往按侵权歌曲数量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定、传统裁判模式。该案的处理不仅有助于通过法院判决填平权利人的损失,也能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归市场机制、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著作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建立。

案例四:云和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裁决“玩具(趣味百变拼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请求人魏某某于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为“玩具(趣味百变拼图)”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年10月25日获得授权,产品专利号为ZL30013017.4。魏某某为上述专利的唯一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时至本案结案时仍然有效。魏某某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对应的外观专利评价报告,表明了该专利具有稳定性。年12月10日上午,请求人在途经云和县长田村某号时,发现被请求人项某某正在生产一款与自己专利产品极为类似的产品。当日上午,请求人向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和局)进行投诉。

云和局于12月10日进行立案,12月11日上午,对被请求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内有该产品多套,执法人员记录了现场笔录。12月17日,云和局组成合议组,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审理,当日做出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事实成立,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裁决之后,云和局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愿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请求人给予请求人一万元的经济补偿,请求人不再追究其侵权责任。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规定时限内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案件启示

该涉案产品为一款拼图玩具,其核心使用部分在于其拼图部分。就拼图部分而言,两款产品只是在产品颜色和组块大小上存在一定差别,拼图设计部分并未做出实质性改变,内部的拼图元素结构、数量、拼图轮廓等均相同。两款产品虽然存在着一定不同之处,但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识程度出发),难以注意到其中细微差别,被请求人在未获得请求人专利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上述产品,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云和县为玩具之乡,该案件为云和县作出行政裁决的首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从投诉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只用了8天时间,快速并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提升全县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推动作用。

案例五: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机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浙江深海文旅有限公司是“一机游”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年取得,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旅行陪伴、旅行预订等。被告日照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分公司是“一机游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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